用劳动价值论解答时代课题:电商的劳动创造价值
2016-02-24 11:57:15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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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创新与互联网催生了电子商务这一流通领域新业态,造就了一批新型流通企业。作为流通企业的电商是否创造价值?如果是,又怎样创造价值?

  根据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劳动具有二重性,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电商劳动者在创业和发展过程中,不断把“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通过运输、保管、包装等环节投入流通过程。尽管这些流通商品中存在的预付价值没有增加,但是,“加进了新的劳动——对象化劳动和活劳动”,为其追加了新价值。而且,“一切追加价值的劳动,也会追加剩余价值”。

  电商劳动者创造了追加价值,这是毋庸置疑的。现在的问题是,这种追加价值的价值量远远不能反映电商创造的巨大财富。通过对现实生活的观察可以发现,电商劳动者不仅为流通商品追加价值和剩余价值,而且通过创新劳动创造了一系列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服务。这些创新产品和服务承载着人类流通领域此前尚未有或部分尚未有的新质使用价值及超额剩余价值,并使流通与生产的交融程度不断加深。例如,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创造的“蚂蚁金服”及其“支付宝”直接为数亿实名用户服务。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还促进了“诚信”这一体系化、实践化和可验证化非物质产品的发展,并使之成为“电商灵魂”,不断释放推动电商健康发展的软动力。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认为,重复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大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但由于创新成果具有独一无二的稀缺性,不能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超常价值是由创新劳动者发现、发明和创造人类尚未有或部分尚未有的新质使用价值的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电商创造上述人类流通领域尚未有或部分尚未有的新质使用价值的个别必要劳动时间,承载着其创造的全部超常价值。

  不仅如此,创新劳动者创造新质使用价值的个别必要劳动时间还规定了超常价值所包含价值量的超大性。这是因为,发现、发明和创造人类尚未有或部分尚未有的新质使用价值的艰巨性、复杂性、风险性,极大地增加了创新劳动的难度、强度,使创新劳动者在相同时间内要比重复劳动者付出更多的劳动,特别是复杂的脑力劳动,因而能创造更多的价值量。这还因为,创新劳动力比重复劳动力具有更高的价值。马克思在研究重复劳动中复杂劳动力和简单劳动力的关系时曾精辟地指出,复杂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在同样长的时间内对象化为较多的价值”。所以,从事比一般复杂劳动更加复杂、更加高级的创新劳动的劳动力,在同样长的时间内要比重复劳动力对象化为更多的价值。这就决定了其超常价值包含着巨大的价值量。(中共黑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原主任、研究员赵培兴)

【责任编辑: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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