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不再享“中立”特权 网络售假服务商担责
2016-04-15 16:19:51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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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网络平台服务商再不能打着“只提供技术支持”的幌子躲避责任了。4月13日,北京高院发布《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其中明确规定,平台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若教唆或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应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商不再享“中立”特权

  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在涉及网络商标权的部分,新出台的审理指南确定了平台服务商对网络卖家的具体信息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

  根据审理指南,如果平台服务商故意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提供优惠服务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教唆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商标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仍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等帮助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实施这两种行为的平台服务商应当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到底该如何判断平台服务商是否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审理指南规定,这种“知道”包括“明知”和“应知”,如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位于网站首页、栏目首页或者其他明显可见位置;平台服务商主动对被控侵权交易信息进行了编辑、选择、整理、排名、推荐或者修改等;权利人的通知足以使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或者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知名商品或者服务等,法院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会予以综合考虑。

  搜索引擎提供商可能“连坐”

  潘伟介绍,涉及到竞价排名的问题,若有很多明显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平台服务商要有审查义务。如果商标、商号作为竞价排名的关键词被使用且构成侵权了,那么平台服务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理指南规定,在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过程中,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未实施选择、整理、推荐、编辑关键词等行为的,其对竞价排名服务中所使用的关键词等不负有全面、主动审查的义务,但明显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此外,对于利用竞价排名服务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有权通知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知道他人利用竞价排名服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不正当竞争被告也要举证

  审理指南还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明确了赔偿数额的判定规则。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确定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被告所获得的利润确定。而原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应当要求其对被告所获得的利润进行举证;在原告已经提供被告所获得利润的初步证据,而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数据主要由被告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被告提供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后台数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后台数据的,可以根据原告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所获得的利润。且被告所获得的利润可以依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范围、用户访问量、相关广告或者其他形式的收益等综合予以确定。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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