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玉华教授:惩处电信诈骗应保持高压态势
2017-01-05 11:00:01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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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为公检法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更加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玉华教授,对《意见》的内容进行解读。

  记者:《意见》对电信诈骗依法严惩有哪些体现?

  李玉华:从过去的实践看,法律对严惩此类犯罪的力度不够,实务中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总体上偏轻,犯罪分子被判处几年很快出狱,大多数人仍继续从事相关犯罪。

  《意见》要求对此类被告人量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为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记者:《意见》是如何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关联犯罪的?

  李玉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常伴随着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电信行业单位、从业人员非法开设网络电话,对400、一号通等通信产品登记管理形同虚设;架设“伪基站”“黑广播”,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条件;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式转账、套现、取现等。

  这些犯罪行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紧密关联,《意见》要求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惩处。比如,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记者:在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方面,《意见》还有哪些亮点?

  李玉华:一是有效认定明知,严惩帮凶。《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特定情形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意见》还规定,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二是明确了管辖,有利打击。《意见》指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意见》明确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是及时追赃,挽回损失。《意见》规定,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本报记者魏哲哲)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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