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消费者遇到这14种欺诈行为,可获惩罚性赔偿
2017-08-04 10:05:00 来源: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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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让消费者更容易分辨欺诈行为。资料片

  长城网8月3日讯(记者烟成群)记者获悉,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消费欺诈行为列出了具体情形。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欺诈行为的具体情形。对此,《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消费领域常见的典型欺诈行为进行了列举,规定了八种“确定”欺诈行为,经营者只要有其中的某种行为,即可认定其为消费欺诈行为;列举了六种“推定”欺诈行为,经营者有列举的行为而又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则认定其具有消费欺诈行为。

  第十六条例举的八种“确定”欺诈行为包括:

  (一)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的;

  (三)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

  (四)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的;

  (五)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六)开展预收款服务的经营者终止服务,未事先通知消费者又无法联络的;

  (七)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的;

  (八)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七条例举的六种“推定”欺诈行为包括:

  (一)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或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同时规定,对有所列行为的经营者,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即: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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