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炒信 删除差评 虚构交易等行为将受到查处
2018-01-03 10:08:39 来源:长城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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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新媒体石家庄1月2日讯(记者刘春亮 段涛 通讯员王文娟 于雯)经过较大规模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自1993年公布并实施24年后,于2017年11月4日进行了首次修订,也是全面修订。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做了较大规模的修改。

  查处:积极查处刷单炒信、删除差评等不正当宣传行为

  近年来,网络购物、网络交易行为突显,“双11”、“双12”等网络促销涉及面广、影响大,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和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对网络集中促销行为进行监测和监管,一直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今年10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双11”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加强网络市场监测监管的通知》,对“双11”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加强监管。

  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外一种是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针对上述情况,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法第九条虚假宣传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也就是说,今后除了经营者对自己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等行为,也将受到查处,网络水军、职业差评师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处罚。

  新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增加了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条款

  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增加对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其中,“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也包含其中。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会对互联网领域的竞争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综合考量技术进步、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作出判断,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

   变化: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应当前市场竞争状况,对商业贿赂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订

  商业贿赂严重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商业贿赂中争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目的性,突出了商业贿赂对商业活动的不良影响,即强调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条的谋取竞争优势是指在商业活动中,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诱使受贿人作出违背其职务廉洁性或者违背其他一般商业道德的行为,而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限定了受贿人范围,有力禁止“泛商业贿赂化”,体现了对市场行为的审慎监管的态度,保护新出现的交易模式和市场创新。本条受贿对象有三类:一是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是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明确的是,此款的交易相对方应当分析实际交易的双方。例如学校受全体学生委托与校服供应商签订校服购买合同,此时交易的双方应当是供应商和学生,交易的法律后果实际由学生承担。如果供应商给予学校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则涉嫌构成商业贿赂。三是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例如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贿赂交易相对方的投资人等。

  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特别规定,有利于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和行政机关开展执法工作。“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是指,经营者已制定合法合规合理的措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不应放纵或变相放纵工作人员实行贿赂行为。

  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广告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有效衔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性法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厘清了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保持了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

  一是与《商标法》相衔接,删除了有关商标侵权的规定,对《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增加相应规制条款。二是厘清了与《广告法》的关系,对经营者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进行虚假宣传,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三是删除了有关公用事业单位限制竞争、行政垄断、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规定,实现了与《反垄断法》的清晰划分。

  市工商部门全面加强行政监管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石家庄市工商局将以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开展专项整治、重大案件统一部署等方式,查办一批重大不正当竞争案件,树立执法公信力,形成法律震慑。积极利用大数据,加强信用监管,充分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息约束等手段,努力构建反不正当竞争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加强与其他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协调配合,处理好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监管问题,推动协同监管,形成全社会共治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新格局。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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