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须循法善治
2020-03-04 14:11:00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法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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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博士生导师。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须循法善治

  虽然信息的丰富、开放与流动,一直是人类可望而不可即的理想,但仍然是涵养人类文明、维护人的尊严、保障公民权利所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兴利除弊,弘扬正能量,在保证公民信息权利和言论权利的同时,净化网络空间,治理网络生态,就成为了新时代的重要任务。

  自从26年前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就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双刃剑特征,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公序良俗、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利。在四分之一个世纪里,我国在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方面,以让互联网造福人民为宗旨,以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体系和监管力量为支撑,牢牢把握新技术新应用与新业态的发展趋势,紧紧抓住互联网信息内容平台这个关键主体,逐步构建起了以法律制度为纲,以信息技术、监管力量、传播业态为维的综合性、系统化、立体式治理体系,努力提升网络生态的治理效能。

  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框架,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立体的、全方位的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规范体系,网络法治化进程不断提速;逐步建立了网信、新闻出版、工信、公安、电信、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多部门网信执法协调工作机制,以及国家、省、市三级执法体系。多部门联合执法已成为常态,连续多年开展了“清朗”“网剑”“剑网”“网上扫黄打非”等一系列治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专项行动。

  不过,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实现了网络实名制,以及网络新闻、搜索引擎、网络直播、移动应用程序APP、网络跟帖评论、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用户公众账号、微博客、网络音视频信息等所有具有媒体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的全覆盖监管,但在以行政部门出台规范作为主要监管工具的情况下,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之间如何协调,部门规范与上位法之间如何衔接,监管部门与互联网平台、网民和行业组织之间如何互动,以及如何压实互联网平台对用户生产、复制、传播信息内容的监管责任,特别是个性化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条件下网络信息的监管,仍然需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内容治理规定”)这样一部更加具有综合性、体系性和统筹性的规范,以织密规则之网,破解碎片化问题。

  内容治理规定的出台,开启了网络生态治理新的阶段,但仍有一些需要深化理解和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一是要真正深刻认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科学内涵。

  一方面,信息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解决社会问题必备的载体和工具,对信息的掌握和把握,是一个民族和文明能够传承久远的根本条件,也是现代社会国家竞争、国际竞争和文明竞争的重要领域;另一方面,不良、有害甚至违法犯罪的信息的确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甚至妨碍国家安全,必须严格依法治理。但问题在于,“生态”的内容是丰富的、综合的和复杂的。田里如果只生长一种苗儿,就无所谓生态。净化网络空间,不意味着营造“舆情温室”,不意味着只允许存在一种声音,而是像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要真正走好网络群众路线,真诚倾听不同看法,“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尽可能丰富公共决策的信息来源,防止公共决策中信息来源渠道的被垄断、被阻滞甚至被扭曲。多元声音的存在,恰恰是真正自信的体现。

  二是要认识到,网络信息内容治理具有高度的技术依赖与产业形态依赖的特征。

  一方面,新的信息技术不断驱动超越现有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新型信息传播形式、传播媒介和传媒业态;另一方面,对不断不破的信息传媒形态与内容生产、服务形式的监管,也必须依赖于新的信息技术。这种技术创新与传媒演化的二元互动,是我国提出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时代场景。在5G正式进入商用并可能驱动更大幅度和更深程度传媒变革的背景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就具有了更大的现实意义和前瞻视野。要注重以技术监管技术,在事前预防上下功夫,尽量减少对信息传播和呈现的干预,提升人民群众的信息体验。

  三是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放到更优先、更重要的位置上。

  传统上,无论是去古未远的结绳记事、竹简帛书,造纸术发明之后的传统雕版印刷,还是工业革命之后的报纸、广电,信息传播的广度、幅度、渗透度以及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成本都远远无法与互联网时代相比。自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特别是音视频的流行,不识字的儿童也能够以低廉到接近于零的成本极其便利地获取信息。这使得传统上通过物理隔绝、分级管理来限制恐怖暴力、淫秽色情、沉迷成瘾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措施都在很大程度上归于无效。根据联合国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特别是针对网络游戏沉迷、暴力淫秽信息泛滥等不良网络现象,必须采取更加切实、更加有效的措施。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治理,就需要在理论上实现对传统古典自由主义的突破,在制度上进行更适合互联网新时代的创新。

  四是以法治为保障和准绳。

  人非圣贤,或者“耳根子软”,或者“忠言逆耳”,实为常情。一方面,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期,我们特别需要凝心聚魂,全国各族人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网上网下同心圆,当然需要严厉打击构成违法犯罪的网络信息,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另一方面,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治标准和法治底线,平衡好网络生态治理与公民言论权利保障,同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改变当前在网络生态治理中过于倚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小马拉大车”情况,完善国家立法,为公民提供合法的权利救济渠道。

  在权利意识勃兴和民主意识浓厚的现代社会,治理必定不再是自上而下的单向要求,而必须是各相关主体之间基于价值观、利益和情绪的动态博弈。在这个过程中,重要的不仅仅是治理的目标和效果,还有治理规则的清晰、程序的正当、信息的透明以及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循法善治,方为正途。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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