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法织密个人信息保护网
2022-05-31 18:39:3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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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事业的发展,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也日渐高涨。近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分为总则、数据处理和安全、数据资源、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应用、区域协同、法律责任等共8章60条,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在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的框架下,结合重庆实际,对数据处理规则和数据安全体系进行了建立健全。”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介绍说,《条例》的制定,以立法的形式正式明确了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和其他相关规则。

搭建数据安全体系

何为数据安全?《条例》中对相关概念都有明确的阐释:所谓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我们首先完善了数据处理规则,明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禁止性行为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黎藜表示,《条例》要求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同时存在多个数据处理者的,分别承担各自安全责任。

《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将数据开发利用、数字经济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数据安全、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应用和区域协同等工作,发挥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市数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数据管理工作和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建立数据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数据资源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都被要求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安全等数据相关工作。

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条例》中明确了公民的正规投诉渠道,要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调查、处理。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西南大数据法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刘小红评价道:“《条例》无疑是一部数据处理者的行动指南,让数据处理者明白哪些可以为,哪些不能为,以及怎么为。这些规定对于保障数据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公共数据统一管理

“公共服务数据,是指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文旅、体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制作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黎藜对此作出解释。

黎藜表示:“重庆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推进各类数据依法汇聚融合,有序共享开放。政务数据、公共服务数据按照《条例》规定纳入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数据依法汇聚到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公共数据资源庞大且繁杂,因此,重庆市采用并实行目录管理办法,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分为政务数据目录和公共服务数据目录,其中应当包含数据的汇聚范围,数据共享和开放的类型、条件等内容。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设,制定统一的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发布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适时更新。

同时,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和开放的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开放,有条件共享、开放,不予共享、开放三种类型。

《条例》明确,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之间共享公共数据的,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共享系统向市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共享申请。

同时规定,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申请共享公共数据的,应当明确应用场景;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不得超出使用范围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

跨境实现数据共享

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数据跨境是不可避免的洪流,数据流通是否顺畅更是对区域经济产生深远影响。《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提出了区域协同这一发展战略,提倡区域数据共享交换,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动。

黎藜介绍,重庆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促进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推动数据有效流动和开发利用。还将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促进数字认证体系建设,推动电子证照等跨区域互认互通。

川渝自古不分家,区域数据共享有望为积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添砖加瓦。为此,《条例》提出,重庆市与四川省共同开展川渝地区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按照区域数据共享需要,共同建立数据基础性标准和规范,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和利用。

《条例》还提出,重庆与四川省协同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优化数据中心和存算资源布局,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推动算力、算法、数据集约化和服务创新,加快融入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

除了在国内进行数据流通互享,《条例》还考虑到了国际环境下信息数据的流通问题。如《条例》提出支持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依托中新(重庆)等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推动国际数据港建设。

刘小红表示:“总体来说,相较于北京、上海、深圳、浙江等地,重庆市数据产业发展稍显薄弱。但《条例》的实施无疑对推动重庆数据产业发展,实现重庆数字产业十四五规划的宏伟目标,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网络交易纳入严管

网购已然成为当今社会最普遍的购买方式之一,消费者在享受移动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应警惕个人信息被迫“移动”,对此,《条例》中明确了各部门在监管网络交易平台时应恪守的职责。

《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加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义务,建立健全平台规则、投诉举报等制度。

在规范数据使用行为方面,《条例》明确,市场主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操纵市场、设置排他性合作条款等活动,强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依法收集数据;对合法取得的数据,可以依法使用、加工;对依法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获取收益。

数据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

另外,违规使用信息数据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条例》中提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与市数据主管部门签订的开放利用协议,未向市数据主管部门反馈数据使用情况的,或超出约定使用范围使用公共数据的,市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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