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现将我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安排如下:
一、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
所在地为河北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二)适用情形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订立标准合同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向河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网信办”)备案标准合同:
1.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2.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3.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
4.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可参考《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
(三)有关说明
1.个人信息出境行为。包括3种情形:
(1)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存储至境外;
(2)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3)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其他个人信息出境行为。
2.备案主体。须为法人实体,且备案主体应与标准合同境内签署方一致。如多家独立法人企业同属一家集团公司,可由集团公司作为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主体。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可代替总部或子公司备案。
3.备案数据量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三、备案时间及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送达书面材料并附带电子版(PDF格式、光盘刻录)的方式,向省网信办备案。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79号 河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四、备案流程
(一)材料提交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确认符合备案条件、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的基础上,按照材料清单模板(范本)及要求完成材料提交。
(二)材料查验及反馈备案结果
1.材料查验。省网信办收到纸质、电子版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查验,并通知个人信息处理者备案结果。
2.通过备案。省网信办出具《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通过通知书》,并发放备案编号。
3.未通过备案。省网信办出具《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未通过通知书》,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材料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补充完善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超过补充材料时限,视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自动放弃,本次备案结束。
(三)补充或重新备案
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1.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方式、保存地点或者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
2.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
3.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其他情形。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补充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向省网信办提交补充材料;重新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重新备案。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的材料查验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五、备案材料清单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备案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备案咨询
咨询时间:
工作日09:00—11:30,14:30—17:30
咨询电话:0311-87909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