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执法典型案例
(第八期)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基本案情:我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严格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不法分子利用其移动工作平台OA办公系统漏洞,上传木马病毒并恶意篡改页面,发布有害信息,企业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造成有害信息扩散。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第六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地网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明确其安全保护义务,并指导涉事企业开展问题整改,督促其落实好网络安全管理责任,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公安部门依法对涉事企业处以95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45000元罚款。
警示意义: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既是网络运营者必须恪守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网络空间安全、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基石。部分网络运营者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对信息系统重使用轻保护,对逾期后的网站域名“一弃了之”,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和漏洞,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网信部门将持续强化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加大执法震慑力度,督促网络运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筑牢网络安全防线。
散布低俗信息引流案
基本案情:我省“自媒体”账号“教*术”“辛*姐”等为引流带货,刻意发布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不良信息,引发网民围观热议;“13*10”“w*1”等账号通过发布含有性暗示的图文、视频进行色情引流,进而诱导用户私信联系,从事线下色情交易活动。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网络生态环境,败坏社会风气,对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淫秽、色情等信息。据此,属地网信部门对相关主体开展约谈教育,指出其违法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相关账号已被采取处置措施。
警示意义: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以牟利引流为目的,散布淫秽色情等低俗有害信息,无底线博取流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公众利益,破坏了公共秩序。网信部门将持续深化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坚决查处各类污染网络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清朗网络空间。“自媒体”账号运营者应强化法治观念与社会责任担当,坚守正确价值导向,合法文明运营。网站平台应严格履行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内容审核,严防违法违规信息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