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沽源县网信办依法依规约谈网站负责人
2026-02-05 09:24:11 来源:网信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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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张家口市沽源县网信办接到市网信办移交线索,发现一家违法违规网站,我办联合公安局网安大队认真研判核实,依法对该网站负责人张某某进行线下约谈。 

  经了解,网站名称为“AI××站”,由于监管维护疏忽的原因,该网站内嵌入链接涉游戏赌博违规内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条,对该网站负责人进行约谈处罚。 

  经约谈,该负责人已认识自己所承担的监管义务和法律责任,并积极配合进行网站整改,删除违规信息,并承诺下不为例。 

  下一步,沽源县网信办将继续加强网站平台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网络生态专项治理,引导广大网民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环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共创清朗网络空间。

  普法课堂:

  《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十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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