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执法典型案例
(第十一期)
网络虚假摆拍扰乱公共秩序案
基本案情:违法行为人彭某为博取流量、吸引关注,伙同其他人编造剧情,在直播间虚假摆拍,散布“绑架”谣言,煽动网友报警,导致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信以为真,出于善意纷纷向公安机关报警,该行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公安机关正常工作,造成警力浪费。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等6人通过在互联网平台直播连线的方式,虚构“将女主播高薪诱骗至境外挣钱”“向女主播家人索要30万赎金”“女主播母亲卖房筹款”等情节,为让谣言信息更具欺骗性,刘某某专程前往外地连线直播,营造其身处境外的假象,引发大量网民关注和讨论。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和规章明确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彭某、刘某某等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警示意义:网络空间不是博眼球、演闹剧的舞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必须承担法律后果。虚假摆拍视频主要通过“1.剧本化演绎生活场景,以假乱真骗取公众信任;2.制造尖锐矛盾对立,消费弱势群体煽动网民情绪;3.编造极端危险事件,制造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等三种手法误导公众、制造舆论,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核心目的均为涨粉引流、变现牟利,危害极大。当前短视频虚假摆拍乱象屡禁不绝,核心是“高收益、低风险”的恶性循环。网站平台应按照6类“必选标签”规范短视频内容标注,彻底转变流量至上思维,主动扛起网络空间治理主体责任。内容创作者应坚决抵制虚假摆拍行为,主动规范内容标注,坚守创作初心与社会责任,以真实原创优质内容赢得大众认可。
向未成年人传播不良信息案
基本案情:账号“下坠*”发布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不良信息;账号“腐草*”发布诱导未成年人使用药物视频,此类信息易引发或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账号“mogu*”“碎碎*”“你的大头*”发布涉未成年人暴力血腥视频,通过刻意刺激、恶意引导等方式,引发未成年人产生极端情绪。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发布、传播含有色情、暴力、引诱自杀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防范和抵制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不良信息。相关账号已被平台依法依约予以永久封禁处置。
警示意义:当前,网络已深度融入未成年人的生活,但网络信息内容的动态性、复杂性和隐蔽性也给未成年人带来诸多风险与挑战。未成年人辨别能力不足、模仿意愿较强,带有危险诱导、暴力血腥等的不良网络信息,极易对其心理、行为和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广大网民发布网络内容时,应当恪守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主动抵制各类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网络平台应强化内容审核,精准甄别屏蔽违规内容,对违规账号从严处置。网信部门将持续净化网络环境,督促网站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对各类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的治理力度,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助力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网络环境中健康成长。
(以上内容综合自有关部门和媒体公开发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