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录
网络执法典型案例
(第十五期)
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案
基本案情:巡查发现,我省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存储个人信息的MinIO系统存在弱口令安全漏洞,未对存储的个人信息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同时,该公司与某部门签订的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到期后,未按规定将系统内存储的个人信息返还委托方,也未对相关个人信息予以删除。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属地网信部门认定该公司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系统存在安全漏洞,个人信息存在泄露风险;且在委托合同到期后,未将个人信息返还或予以删除,其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罚。
警示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护义务,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即使未发生实际泄露,也将被依法追责;一旦造成泄露等危害后果,将面临更重的处罚。特别是存储数据量大、个人信息数量多、包含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者,更应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受托方应当在技术服务合同到期后,及时将个人信息返还委托方或予以删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事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相关单位和企业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筑牢网络空间安全屏障。网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以高质效网络执法护航网信事业高质量发展。
恶意诋毁企业破坏营商网络环境案
基本案情:“观*”“天**查”等账号,发布涉企负面不实信息,以删除相关信息为条件,向企业索要所谓“宣传费”。“赵*雷”“快*哥”等账号,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持续发布攻击、贬损企业产品的不实内容。“车*览”“1*盟”等账号,在企业新品上市发布等重要节点,捏造散布企业经营困难、产品质量不佳等虚假信息。“菜*剑”“糊*师”等账号,恶意集纳涉企负面信息,反复翻炒企业历史旧闻。上述行为抹黑企业形象,唱衰企业发展前景,严重扰乱正常网络传播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第七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以及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不良信息。涉及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或采取处置措施。
警示意义:今年7月,党中央就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部署,对舆情敲诈等新型黑恶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国家网信办组织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整治恶意炒作涉企信息”专项行动,对恶意诋毁抹黑企业等问题集中整治。需要明确的是,正常的内容发布、客观的点评讨论受法律保护。但部分“自媒体”为追逐流量、谋取私利,罔顾事实真相,恶意造谣抹黑、煽动对立情绪,甚至实施敲诈勒索,已涉嫌违法,一旦查实,轻则账号被处置,重则将追究刑事责任。广大“自媒体”应当以案为鉴,坚持客观真实内容创作,勿以“监督”为名行牟利之实。网信部门将持续加强网络内容巡查执法,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涉企网络敲诈和恶意炒作行为,切实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以上内容综合自我省网络执法案件和有关部门公开发布信息)